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七日 东政办发〔201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优化发展环境,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项目批复、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清理范围内。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二、清理标准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合法有效的原则。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一)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重新发布:
1.文件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
2.文件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
3.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
(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1.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
(2)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无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依据,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
2.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
(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