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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承检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验能力、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市场监管局。

  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承检机构,在任务结算时相应扣减抽检费用,并减少向其委托抽检任务。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申请成为承检机构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市场监管局不予受理;检验机构在1年内再次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其从承检机构名录中取消,并自被取消之日起6个月内不受理其再次申请。

  (一)超出核实范围进行检验,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项目不符合审查条件的;

  (三)未向市场监管局报送本年度与授权项目有关的工作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产品(商品)质量检验信息的,或未及时报告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验能力、主要设备设施等的重大变化的;

  (四)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验能力、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检验能力不能持续维持的;

  (五)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活动的;

  (六)利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乱收费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七)向其他机构分包其授权范围内的产品(商品)检验任务的;

  (八)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局将其从承检机构名录中取消,并自被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再次申请。

  (一)出具虚假产品(商品)质量检验报告或者出具的产品(商品)质量检验报告严重失实,情节严重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查的;

  (三)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承检条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四)依法应当停止委托检验任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被从承检机构名录中取消的检验机构,应自被取消之日起将承检任务进行移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承检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市场监管局举报,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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