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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0〕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承检机构管理工作,规范深圳市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承检机构的抽查和检验活动,维护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承检机构的监督管理。承检机构是在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商品质量监测任务中,承担抽样和检验等工作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承检机构资质的核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法律、法规对承检机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落实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承检机构资质的核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委托承检机构进行有关抽查工作应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深圳市的产业结构,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确保承检机构的技术管理先进、资源有效利用,满足实施产品(商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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