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前出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开具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开展抽样工作:
(一)无市局监督抽查任务的;
(二)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抽样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应当根据市局制定的抽查企业数量,合理确定受检企业,确保抽查样品的代表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 抽取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并由参与抽样的执法人员、抽样人员、受检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条 现场抽样和备份样品要进行登记、确认、拍照,对被抽查同一批次、型号、规格商品的货源、数量、存货量、存货地点、销售量等情况进行查验,并制作《现场抽样记录》。
第十一条 监督抽查所需备份样品原则上由承检机构带回,也可以封存于受检单位处保管。
第十二条 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
受检单位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十三条 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辖区分局报告,辖区分局执法人员应按程序启动执法程序,对拒检企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进行破坏性检测的工业品在检测后样品全部报废,检测结束后,由承检机构出具报废证明和清单,提交市局财务部门核销。
其他非破坏性检测样品,经检测合格,属购样的,按规定移交市公务仓;属取样检测的,检验合格的,受检单位凭《抽样单》退样;检验不合格的,凭辖区分局《退样审批单》退回受检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的,不予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