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0〕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抽查抽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和《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抽样人员根据既定的抽样方案和抽查任务对受检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商品)抽取样品提供检验的行为。
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领域抽取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流通领域抽取的样品原则上按规定向企业购买。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二章 抽样工作的一般要求
第四条 抽样工作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
第五条 抽样工作可依法委托承检技术机构按要求开展。由执法人员组织开展的抽样工作,承检机构的抽样人员应当按照执法人员要求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