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已售的不合格商品应做好修理、更换、退货工作;
(三)建立进货验收制度,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四)按时提交整改报告。
责令改正通知书中还应当明确企业逾期未整改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其他来源的后处理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其他来源的后处理工作主要是指:
(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下达的后处理工作任务;
(二)其他省市质监、工商部门通报的我市企业的抽查信息;
(三)我市其他部门通报的抽查信息;
(四)其他后处理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各分局、监管所应当对辖区内外来后处理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并及时将后处理情况做好记录,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报送信息。
第三十三条 后处理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分局应当记录相关信息,并督促企业合法提出复检;如检验结果确实难以确认,必要时,可将相关检验信息作为抽查线索,组织重新抽查。
第三十四条 后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在3日内将后处理信息报送市局,对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下达的后处理工作信息应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六章 后处理档案及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分局、监管所应当建立健全辖区内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者的相关信息档案,并及时将后处理情况作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 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实行季报制度。各分局应当在每个季度末月的25日前,将对不合格产品、商品生产、经销企业的后处理工作情况上报市局。
第三十七条 后处理工作涉及其他分局的,相关分局应当及时通报信息;重大信息应当随时通报。
第三十八条 各分局、监管所应当建立对不合格产品、商品生产、销售者的回访制度,定期对不合格产品、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行回访检查,了解核实企业的整改措施落实贯彻情况以及质量保证能力现状,更新完善企业质量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