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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分局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复查。

  第十七条 复查可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抽查实施规范进行监督复查。不需要进行复查检验的,经确认后,在《复查申请书》上予以记录。

  第十八条 分局应在接到质检机构的复查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受检者。

  第十九条 接到生产者提出延期复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向生产者发出《延期复查生产者告知书》,并在生产者申请延期复查期间组织跟踪检查,发现继续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企业,由分局提请市局依法公告;分局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进行复查。逾期不改正包括如下情形: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后处理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 公告后复查不合格的,应当依法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应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产品复查仍不合格的,后处理办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局,由市局统一向发证机构移送材料并建议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 复查验收应当复查与初次抽检型号相同的产品;无型号相同产品的,复查与初次抽检样品执行同一标准的产品;无执行同一标准产品的,复查企业生产的初次抽检样品的同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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