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0〕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提高监督抽查有效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省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后续处理工作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商品质量监测以及外地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移送的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的后处理工作。
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是指在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中,依法对监督抽查结果采取相关行政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对抽查及后处理结果进行统一通报和公告;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后处理工作,负责对检验结果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