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验结果与初检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承检机构承担;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复检申请单位承担。
第五章 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是指在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中,依法对监督抽查结果采取通报、公告、责令整改、复查、责令收回、行政处罚等行政措施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分局负责按照市局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后处理工作,负责对检验结果进行处理。监管所按照市局和分局的统一安排具体开展后处理工作。
第四十条 生产领域被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其生产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提请市局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流通领域被抽查商品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一批次不合格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
分局应组织对市场上的相关商品进行全面清查,发现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应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抽查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其他后处理工作要求。
第四十三条 生产领域被抽查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要求企业收回相关产品,并在全市销售企业中采取下架措施。
第四十四条 流通领域抽查发现商品质量存在质量问题的且生产者是外地的,应将检验结果告知当地质监部门;生产者是我市企业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者所在地的辖区分局组织开展后处理工作;查处前应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必要时应对该批次样品进行重新抽样送检。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企业召开产品(商品)质量分析会,分析产品(商品)不合格技术原因、宣贯相关法规标准、布置后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