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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承检机构应按照抽查方案和抽查实施规范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出具相关检验报告。

  第三十条 承检机构按期完成产品(商品)检验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企业和抽查信息完整准确录入电子监管系统,并向市局上报有关报表、分析总结、任务书回执等资料。

第四章 检验结果的告知和复检

  第三十一条 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本地生产者、销售者由所在地分局组织送达;分局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告知受检单位,并告知相应的复检权利。

  第三十二条 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由承检机构寄送;标称生产者在外地的,由承检机构将检验报告寄送标称生产者。

  承检机构应当做好送达情况统计,并按要求报市局。

  第三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市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四条 市局在受理复检申请时,应当对复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申请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受检产品被指认为涉嫌假冒的,须依法严格审核商标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涉嫌假冒的案件,由稽查大队和分局按市局有关要求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检验属非破坏性检验的,原则上复检是对原被检样品进行检验。检验属破坏性检验的,复检是对备存样品进行检验;备样由受检单位保存且备样的封条、包装有毁损的,对该复检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市局受理复检应根据复检申请的内容,做出相应的调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抽查检验的真实情况,做出复检结果;需要复验的应参考复验结果。复检结果应当在完成检验后5日内送达申请单位和原抽查的受检单位。

  第三十七条 复验工作原则上由原承检机构承担。根据实际情况,市局可以另行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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