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抽查实施规范由市局统一发布,其制定、修订、解释工作由市局质量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市局根据抽查计划制定产品(商品)抽查方案。抽查方案应明确产品(商品)种类、抽查范围、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产品(商品)的抽查比例和区域抽查比例、承检机构、经费安排等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分局应根据市局抽查方案,结合辖区企业分布情况,做好抽样抽检及后处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局、分局、监管所以及承检机构应当按照市局的有关工作要求及时上报监督抽查工作情况,并将相关抽检信息及时录入电子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章 抽样与检验
第二十四条 监督抽样是指根据既定的抽样方案和抽查任务对受检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商品)抽取样品提供检验的行为。抽样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名。
抽样工作可依法委托承检机构按要求开展。
第二十五条 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封样,填写抽样单等抽样文书,并由参与抽样的执法人员、抽样人员、受检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监督抽查所需备份样品一般应当由承检机构带回,也可以封存于受检单位处保管。
第二十六条 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执法人员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拒检企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承担检测任务的检验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必须要有两证:即审查认可CAL(资质认证验收证书或授权证书),计量认证CMA,同时应具备与检测产品(商品)质量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二十八条 检验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必须自行检验,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检验或分包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