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局系统各执法单位在办案过程中以送检形式取得的质量检验结果,应加强信息管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存在行业性普遍问题的、质量问题严重的或影响较大的,市局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和上级工商、质监部门,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章 抽查任务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三条 市局根据我市产品(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实际和我市产业分布状况,结合上级质监和工商部门的工作要求,制定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由市局质量监督管理处统筹制定;局属其他单位有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需求的,可纳入市局抽查计划;编制监督抽查计划时,应当征求分局及有关单位意见。
第十五条 监督抽查计划经市局批准后实施。未纳入计划或未经市局批准的,不得以监督抽查名义或形式开展产品(商品)质量抽查工作。抽查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结合监管工作实际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监督抽查的重点是以下产品(商品):
(一)涉及人体健康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产安全、劳动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通信安全等重点产品(商品);
(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商品);
(三)消费者(用户)和有关组织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商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产品(商品)。
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作为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国家尚未制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已制定的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与我市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不相适应的产品,市局按规定制定抽查实施规范,明确产品(商品)抽查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以及判定规则。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部门开展样品抽检、复检和复查等监督抽查活动应当适用抽查实施规范;执法检查等其他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可参照适用抽查实施规范。
第十九条 抽查实施规范应当公布,方便受检单位、承检机构以及执法人员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