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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本辖区监督抽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对上级监督抽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具体包括组织开展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送达、监督抽查后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产品(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实行“双轨兼容,双向追溯,三级监管”的工作模式。

  “双轨兼容”是指产品抽查和商品监测两种监管模式,既自成体系,相互兼容,同时,保证上级质监系统和工商系统下达任务工作的独立性。

  “双向追溯”是指对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产品和商品的,对其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步全面开展后处理工作。

  “三级监管”是指产品(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按市局、分局、监管所三级行政体系建立,以实际经营地管辖为基本原则,结合区域产业分布状况,合理确定监管工作职责。

  第八条 监督抽查中产品(商品)质量的质量检验、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产品(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

  当产品(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产品(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特区技术规范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九条 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检验费用在年度财政拨付抽查经费中列支。在生产领域抽查的样品,由企业无偿提供;在流通领域抽查的样品原则上按照商品监测的有关规定按进货价购买。

  第十条 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为它用。

  第十一条 监督抽查信息由市局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抽查结果及有关数据不得用作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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