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0〕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商品)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履行产品(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计划地组织执法人员和检验机构,依法对我市生产、销售的产品、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监督抽查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产品(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 监督抽查分为一般抽查和专项抽查。一般监督抽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统筹安排,专项抽查根据产品(商品)质量状况以及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突发事件处置等对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商品)开展的以执法整治为目的的监督抽查。
第五条 市局统一组织规划和管理全市范围的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包括监督抽查计划制定、任务下达、复检的受理、抽查规范的发布、抽查信息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