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请单位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状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原件2份);
(七)申请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证明或最近3年外商联合年检资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九)法人授权书(授权办理人办理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相关业务,原件1份)。
依据:《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第
八条。
六、申请表格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号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sitic.gov.cn/xzsp/xzsp.htm)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
(二)提出拟办意见;
(三)审核;如申请企业为工程建设类,将材料转往市住房和建设局审查,在收到市住房和建设局审查意见后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如申请企业为非工程建设类,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直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依据:《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第
十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同级市住房和建设局;市住房和建设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转交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收到市住房和建设局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