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科工贸信合作字〔2010〕123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我委新增“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核准”为行政许可事项。现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核准实施办法》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核准实施办法
行政许可事项: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
十条;
(二)《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527号)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
(三)《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
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