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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环境影响评价监测与科技合作科。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研究 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负责规划、政策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后评价工作;协助做好市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资质 管理;汇总提出区域、流域和行业限批建议。 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起草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划和制度。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协调指导其他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建立和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写和发布咸宁市环境状况公报。组织环境质量监测管理;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协调环境监测数据技术仲裁;参与建设并承担全市环境监测网的管理工作 。组 织拟订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工作计划。负责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申报;负责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执行 ;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管理全市 环境保护系统对外合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外资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相关项目管理工作;承办我市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宜。

  (六)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科。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 的政策、规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功能区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指导 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 考核。

  (七) 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科。

  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规划、制度和标准;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承担市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响应与调查处理;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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