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制度和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实施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订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协调全市内的国家、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 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推动全市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 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拟订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规划,负责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申报,负责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执行,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市涉外环境保护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及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 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拟订并组织实施参与武汉城市圈 “ 两型社会 ” 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生态环境规划和计划 。
(十五)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 “ 直通车 ” 服务。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 7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负责政务督察、保密、信息、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担省环保厅和市委、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宣传国家的各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围绕中心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拟订市有关环境保护地方性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县(市、区)之间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及联络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