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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 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

  (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 “ 三同时 ” 、排污收费、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五)负责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 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 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六)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市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 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政策、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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