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六日
咸宁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 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 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水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咸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全市水利行业依法行政工作,拟订全市水利工作中长期规划和有关地方性行政规章草案。
(二)统一管理全市城乡水资源,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和水能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