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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咸宁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 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 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农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的职能。

  (二)增加负责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的职能。

  (三)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四)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六)加强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 “ 直通车 ” 服务的职责。

  (七)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实施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农村能源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执行农业产业政策,引导产业结构调整 , 促进农产品品质的改善。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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