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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爱国卫生运动规划、标准和措施;指导、协调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组织动员群众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群众性社会卫生监督;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镇)、卫生社区(街道)、卫生村、卫生单位活动;指导开展防病除害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改水、改厕的规划、指导和监测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 30 名,工勤编制为 3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纪检组长 1 名,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 1 名,血防办主任 1 名,高配爱卫办主任 1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12 名(含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科科长各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8 名。

  五、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农村改水工作的职责分工。农村改水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市卫生局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监测工作。

  (四)由市卫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整合。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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