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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卫生法制监督科。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方面法律、法规及地方性卫生法规,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管理卫生法制宣传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执法监督;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整顿与规范;指导和协调全市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按照调整后的职责承担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查处卫生违法案件; 负责全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全市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科(市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依法承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监测和紧急处置;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规划、预案;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负责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演练;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及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组织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有关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的卫生防病保障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新农合管理科)。

  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和健康教育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参与规划并指导全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检查督办农村重要卫生政策实施落实情况;会同有关科室拟订涉及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人才培养等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妇幼卫生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管理婚前医学检查;依法对妇幼保健和生殖专项技术、计划生育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建设和业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计划生育技术卫生标准和业务指导工作;拟订全市社区卫生工作发展规划,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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