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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监督、实施全市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全市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拟订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市疾病防治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负责全市医疗行政管理,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的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医疗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七)依法监督管理血站、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九)制定全市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重点医学科技规划,参与制定全市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全市医学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标准。

  (十三)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参与制定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政策和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十四)组织指导全市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参与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担全市卫生援外工作和国际卫生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市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

  (十六)承担市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红十字会、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和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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