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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六日

  咸宁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 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 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 卫生局 ,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职责交给市医学会承担。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组织制定和公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四)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五)增加基本药物制度管理职责。

  (六)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七)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职责。

  (八)加强对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做好农村改水中的水质监测工作和农村改厕的规划协调工作。

  (十)加强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 “ 直通车 ” 服务的职责。

  (十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拟订有关地方性卫生规定和市政府规定草案、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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