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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农村统计科。

  组织实施全市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能源消耗情况、农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市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

  组织实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探、城市住宅、公用事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市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第三产业统计科。

  组织实施全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以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房地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的财务状况统计;组织实施全市交通、运输、邮政、电信业、金融、保险业等主要实物量指标统计;收集、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旅游等第三产业统计数据;对上述各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组织指导全市第三产业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

  (八)人口社会科技统计科。

  组织实施全市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工资统计和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社会治安状况及公众安全感等统计调查,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市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信息管理科。

  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建立和维护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 , 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地方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 24 名、工勤编制为 3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纪检组长 1 名,总统计师 1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10 名(含监察室主任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4 名。

  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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