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咸宁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统计局 , 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社会发展统计、武汉城市圈 “ 两型 ” 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鄂西生态旅游圈建设、长江经济带和京广经济带等区域发展统计有关方面职责。
(二)加强对全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三)加强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 “ 直通车 ” 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制定全市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地方统计规章制度,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按照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县(市、区)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全市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全市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全市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