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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管理。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市级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全市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申报工作。

  (七)负责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省自然保护区(小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承担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教学科研、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的职责。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栽。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市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市级林业基金和对全市林业资金的使用进行稽查,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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