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咸宁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 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 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旅游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涉外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拟订全市旅游业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旅游工作。
(二)拟订本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三)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环保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依据有关法规和《咸宁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对新增旅游项目进行审核,对各县(市、区)旅游规划和全市重点旅游项目规划进行审核。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指导全市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协会的指导与管理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