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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六日

  咸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 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 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将市公安局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指导全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

  (四)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五)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六)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

  (七) 加强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 “ 直通车 ” 服务的职责。

  (八)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规定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咸宁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全市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全市有关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全市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央和省在咸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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