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六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市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工作职责。
(二)增加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有关工作职责。
(三)加强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 “ 直通车 ” 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统一规划市政府令制定工作,拟订市政府年度政府令制定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二)组织起草或审查修改市直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政府令文件草案,负责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发给市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并受市政府委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五)办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备案和有关解释工作,指导全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六)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七)指导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各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文件中的矛盾和争议,负责建立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承办市政府向省政府和市人大报告依法行政情况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