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安置办法。按照“三公开一监督”阳光安置办法,继续采取档案考核和文化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公开安置。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落实当年安置计划、申请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按规定标准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标准为每个安置指标15万元。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方案由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各县区退役士兵安置方案,由各县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技能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技能培训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按照政府扶持、个人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城乡退役士兵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民政部门要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市场,开辟退役士兵服务专栏,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做好就业指导,培训经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五)重视抓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和使用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农村退役士兵人才开发使用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关心。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骨干作用。对伤病残、孤儿和家庭有困难的退役士兵,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生产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要严格依法安置,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各级政府安置部门不负责分配工作: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档案材料严重缺件或涂改的;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自部队批准退伍之日起,逾期30天未到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的;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不报到的;经安置部门批准实行自谋职业,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
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应待遇。接收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接收企业,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2009年城镇退役义务兵自2010年4月1日起,转业士官自2010年8月1日起,由当地政府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至当地政府召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之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