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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东营市实施质量兴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由质量兴市领导小组组织成立东营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和市长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评审委员会可视情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二条 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专项评审组。每个专项评审组由7名(含7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二)负责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东营市质量管理奖”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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