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1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营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本市的各类企业;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设“东营市质量管理奖”和“东营市质量贡献奖”2个奖项。
“东营市质量管理奖”授予在东营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业。
“东营市质量贡献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到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评审,可以多人共同获奖,但最多不超过3人)。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
“东营市质量管理奖”每年度不超过5个,“东营市质量贡献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