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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0)


  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严格规范,使其达到项目有据、主体明确、条件清楚、程序简便、时限合法、监督有效。这是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工作的根本保障。经清理确认,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现有行政许可事项共三项:

  1、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批。许可依据是《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主体是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条件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审批程序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和《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管理的具体规定》(津计生委[2004]40号)。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许可依据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主体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和《天津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的若干规定》(津计生委[2002]26号)执行。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许可依据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天津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管理办法》(津计生委[2003]75号)执行。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妇女怀孕后,未经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不按行政许可项目施行。要采用孕后全程跟踪的办法实施管理。对需要终止妊娠的,由当事人凭正当的理由和真实有效的证据,提出申请,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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