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人口计生委〔2010〕39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已取消,决定对《关于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作如下修改:
删除文中“4、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许可依据是《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实施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生效,2015年9月30日失效。
附:修改后的《关于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
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制政府,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做好这项工作,是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为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依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我市《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遵循实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要做到合法、合理、效能、监督、责任的原则要求,坚持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管理相对人,防范和及时解决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认真清理、严格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