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六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 > 的通知》(鄂编发〔 2009 〕 44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 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负责市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加强对市直机关有关单位办公用房的配置与管理,推进机关集中办公服务。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市直机关实际,研究拟订机关事务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全市机关事务改革、发展进行研究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事务工作中的共性问题。
(三)负责市直机关部分单位行政经费管理,协助财政部门对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直有关单位经费预算的管理和贯彻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对市直机关行政房产、公共设施和其他固定资产进行综合管理,负责市直机关有关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调配和管理。
(五)负责副市级以上在职领导未售住房管理维修和有关服务工作;推进市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
(六)负责市直机关办公区和宿舍区的水电、环卫、绿化等的宏观管理以及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负责有关副市级以上领导和离退休干部的生活服务工作。
(八)负责市直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参与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