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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地震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地震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地震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0年7月6日

  咸宁市地震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 > 的通知》(鄂编发〔 2009 〕 44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 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地震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增加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及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和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提出地震趋势预报意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四)负责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审定城镇建设和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农村住宅和农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五)承担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参与制订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六)负责拟订市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参与管理。

  (七)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八)承担本行政区域的地震行政执法工作。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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