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法律服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价费[2010]155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河西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计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4号)和市物价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的规定,为规范法律服务所的收费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物价局和市司法局制定了《天津市法律服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天津市法律服务所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4号)和市物价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街道、乡、镇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 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第四条 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三)、(五)项服务,其收费按照《
天津市律师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四)项服务,其收费由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 法律服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