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专利登记簿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注册商标、著作权的合法所有人,一件知识产权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须全体共有人同意质押融资;
(二)有三个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最近一年的盈利记录,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恪守信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信贷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优先提供质押贷款。
第六条 出质的专利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合法有效,且未被启动宣告无效程序,不存在民事、行政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的情形;
(二)发明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八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五年;
(三)包含出质专利权的项目或者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保节能要求,且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初具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社会效益;
(四)与包含出质专利权的项目实施或者产品生产密切相关的专利权一并质押。
前款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当在申请时声明。
第七条 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民事、行政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的情形;
(二)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质押;
(三)《指导意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出质的著作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著作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民事、行政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的情形;
(二)出质的著作权应当符合国家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章 融资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当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者项目建设投资,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