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政府法制机构的联系沟通,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协调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县市区和部门要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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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吕梁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高行政执法效力,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本市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四条 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监督和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一机关对于同类主体、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明确适用不同种类的具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