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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盖章后,拟用地单位凭“一表一书”报县级农保中心初审。

  《审核表》中的保障资金负担比例由县级农保中心按本级的《实施细则》填报;

  《审核表》中保障资金数额由市征保中心负责按实核定(或预存款)的数额填报。

  四、拟用地单位未出具市征保中心提供的《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并填报《审核表》的征地项目,市国土资源局一律不得上报其批件。

  五、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批文下达一个月之内,市征保中心应根据批地数量和缴费标准,将核算的费用从预存·款中汇入县级农保中心的收入户(备注缴费的拟用地单位);同时将预存款余额退回原缴费的拟用地单位。县级农保中心收到资金后,要向缴费的拟用地单位开据《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第二联)(在缴费的拟用地单位后面备注市征保中心),同时向市征保中心出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第四联)。

  市征保中心凭县级农保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第四联)和拟用地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进行暂付款的帐务处理;拟用地单位凭自己向市征保中心出具的收款收据,进行暂收款的帐务处理。

  拟用地单位凭县级农保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第二联),进行社会保险费支出的帐务处理。

  六、县级农保中心在收到市征保中心汇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的一个月之内,要通知相关部门展开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格的审查工作。

  《吕梁市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情况登记表》、《吕梁市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发放审批表》的填报、初审工作,由县级劳动保障局牵头,国土、农经、公安、财政及所属乡镇配合完成。

  审核资格所需的相关材料:被征地行政村和被征地个人提供的《土地承包证》、《征地项目批文》、《家庭现有耕地证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领取明细单及《户口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七、县级农保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第二联)作为涉及农用地供地的一个必备凭证。未提供县级农保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的农用地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向征(用)地单位提供供地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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