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缩短项目单位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预存款的时间以减轻拟用地单位负担,加快清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预存款的时间以及时启动相关资格审核程序,确保《吕梁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试行)》(吕政办发[2008]98号)出台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在安置人数范围内、人均耕地不达0.3亩、满60周岁未享受离退休养老金待遇的农村居民,均可按月开始领取80元/人月的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现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09]63号)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在市征(农)保中心设立吕梁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预存款户,专项用于单独预存全市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
拟用地单位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预存款(年产值标准的5倍)后,市征保中心向拟用地单位出具《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
拟用地单位凭《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进行暂付款的帐务处理;市征保中心凭《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进行暂收款的帐务处理。
二、从201 O年7月1日起,向国务院、省政府报批征地的,县(市、区)政府在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必须向市征保中心提供“一表一书”。市用地单位在征地组卷报批县级国土资源局、市级国土资源局后,必须分别向县级农保中心、市征保中心提供“一表一书”。
一表:《山西省吕梁市 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一书:拟用地单位与村集体签定的《征地协议书》(属政府储备并按批次报批、不带拟用地单位的项目,改为政府储备中心与村集体签定的《征地协议书》)。
单独选址的项目、政府按批次报批并带拟用地单位的项目,拟用地单位还必须提供发改部门的立项文件。
不在同一乡镇、行政村的征地项目,拟用地单位还要以村为单位提供拟征用农用地亩数明细表。
三、《审核表》中的征地亩数、农用地亩数、耕地亩数以及保障人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实际报批亩数和应安置人口数填报,应安置人口数一本次征收耕地面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