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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通知


  加快污水回用设施的规划建设。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科学确定回用水的价格,细化回用水使用的具体规定。对应使用而拒不使用回用水的单位,相关部门不予立项审批或核减其用水指标,限制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关闭其自备水源。加大对现有城市供水设施的改造和管理,不具备开展回用水条件的,要抓紧规划建设污水回用设施。到201 0年年底吕梁市城市污水回用率不低于20%,其他县(市)启动回用水建设工程。

  加大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维护及技改力度及环保专项资金以奖代补力度,制定超量减排资金奖励政策,并在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优先,引导企业主动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升现有污染治理设施水平。推进电力、冶金、焦化、煤化工等行业生产废水“零排放”工程;抓好食品、酿造、酒精、制药等涉水企业以及文峪河、三川河、磁窑河流域排水企业达标排放基础上的深度治理和回用工程,进一步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

  四、严格监管,保障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要将“保运行”作为2010年污染减排工作的中心任务,加强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强化污染防治设施的规范管理,采取县级环保人员驻厂监管、在线仪表远程监控、监督性监测定期抽查的方式,对附表二、三所列的减排项目实施全程、全天候监控,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完善,国控重点企业及减排项目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全部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进一步规范在线设施第三方运营单位的管理,加强在线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监测数据的连续有效上传,将在线监控数据应用在日常环境执法行动中,提高对污染源的监控水平。

  加强污染减排工程环境监测与监察。市、县两级环境监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按时完成国控及重点减排项目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环境监察队伍要加大现场监察频次,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环境监察监测系数不低于1.8。污染防治设施因故障停运,必须报环保部门批准同意,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时间超过3天的,企业生产设施应同时停产,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一旦发现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控系统或变更数据的行为,要责令企业立即恢复正常,并依法查处,加倍予以处罚,当年不再受理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核定;对已享受脱硫电价的燃煤机组,物价部门扣减脱硫电价,给予脱硫电价1-5倍的罚款,同时环保部门追缴二氧化硫排污费。对违法排污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纠正,避免对污染减排工作造成更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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