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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小汽车配备标准、办理车辆控办手续审批流程及处罚规定

拉萨市小汽车配备标准、办理车辆控办手续审批流程及处罚规定
(拉萨市财政局 2010年9月)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通知》的精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强化节约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时缓解财政资金供需矛盾,防止奢侈浪费,从源头上防止腐败,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厅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标准、使用管理和报废更换的规定>的通知》(拉委厅发〔2007〕50号文件)、《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监察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厉行节约有关问题的通知》(藏财发〔2009〕24号文件)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监察厅 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工作的通知》(藏财发〔2005〕32号文件)精神,拉萨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内容如下:

  根据西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标准、使用管理和报废更换的规定〉的通知》(藏党办发〔2007〕15号文件),为合理控制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工作用车标准,实现我市公务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就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工作用车做出如下规定:

  一、汽车配备标准

  1、地级领导干部和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工作用车,配备排气量在4.5升及其以下、价格在65万元以内的越野车,或配备排气量在2.4升及其以下、价格在30万元以内的卧车。

  2、市直机关和县(区)级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的其他公务用车,越野车配备排气量在4.0升及其以下、价格在45万元以内的越野车;卧车配备排气量应在2.0升及其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内。

  3、县直机关和乡(镇、办事处)的公务用车,越野车排气量应在3.0升及其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内的越野吉普车;卧车配备排气量应在2.0升及其以下、价格在15万元以内。

  二、控办手续审批流程

  1、我市各级党政机关申请购买小汽车,要凭下达的车辆编制指标和配车标准,报拉萨市控制集团购买力管理办公室审批。

  2、各县所属单位需购买小汽车,需在规定的配车标准内,由所在县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拉萨市控制集团购买力管理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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