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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停车场规定

  第十二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在城市道路边缘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实行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权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实施。

  第十三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对社会公众开放的专用停车场由产权所有人或者其授权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 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的相关许可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

  第十五条 市物价主管部门应当在定价管理权限范围内,根据停车场的硬件设施标准、场地位置、车辆停放时间,依照差别收费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本市公共停车场、对社会公众开放的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和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服务规范;

  (三)公示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有关证照;

  (四)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五)停车场工作人员、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六)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七)登记寄存车辆,发放停放凭证;

  (八)维护和保养停车场设施、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保证正常用途;

  (九)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发现特殊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车辆停放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寄存人的规定履行义务,遵守停车秩序:

  (一)自觉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的设施设备;

  (三)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泊车辆;

  (四)关闭车辆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闭车窗、车门;

  (五)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停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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