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拉萨市停车场规定》已经2010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多吉次珠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拉萨市停车场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场服务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停车场,是指为机动车、非机动车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专用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供社会公众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住宅楼房车辆及办事车辆停放,限制社会公共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边缘临时设置的供车辆临时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停车场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对新建大型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情况进行审查。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设计、建设工作。
市公安消防、市政市容、交通、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本市城市建设、道路建设相结合,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通行、配建为主和保障安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