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13O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0]160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关键时刻的关键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从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结合辖区实际,按照“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迅速建立健全综合性应急救援体系,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吕梁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按照“先挂牌、后完善,边组建、边完善”和“一专多能”的原则,全面组建市县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按照“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市人民政府依托吕梁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其他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建立吕梁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综合性应急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公安消防大队和其他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指挥中心和综合性应急救援大队。9月份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成综合性应急救援支(大)队挂牌任务。综合性应急救援队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
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深入推进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