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摇号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监察局进行监督,相关单位协同配合。
通过分批摇号制度确定的保障对象,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出《乐山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准入通知书》,由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提取现有实物配租总量的10%作为廉租住房储备房源,用于解决住房保障应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保障对象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标准、收缴方式及欠缴租金的处理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市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受理机关核实后报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决定: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