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住房情况证明、最低收入或低收入证明及孤、老、病、残等其它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登记表》;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市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四)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予以轮候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未如实申报或无理取闹的申请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的孤、老、病、残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危房户等其他因特殊情况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分批摇号制度。除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办理外,均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低于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孤、老、病、残及无房户家庭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第一类保障对象,作为第一批进行摇号,按照排号顺序优先选择房源。
(二)低于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和住房困难线的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家庭为第二类保障对象,作为第二批进行摇号,在第一批保障对象选房后按照排号顺序选择房源。
(三)低于当年城市居民低收入线和住房困难线的家庭为第三类保障对象,作为第三批进行摇号,在第二批保障对象选房后按照排号顺序选择房源。